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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就业落户

具体办理程序的通知

浙考办[20001063号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印发的浙教学[2000]25号《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就业落户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2000年6月30日前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人员,须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到当地自考办领取《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一),如实填写并经当地自考办审核(非本县办理毕业手续者由市自考办审核,非本市的报省自考办审核)后,发给《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

生就业协议书》。各市(地级市,下同)自考办应将当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情况汇总成册(样张见附件二),分别于每年6月、12月报送省自考办。

二、2000年7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人员,均须在申请毕业时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申请表)。当地自考办初审后,由市自考办汇总成册与毕业生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自考办。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时,同时领取《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含个私企业)后,须由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在《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其中个体经营者还须持工商等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当地人才中心挂靠后,经省自考办审核并在培养单位一栏签署意见盖章,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按有关规定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办《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迁移户粮关系。

四、凡2000年6月30日前的毕业生只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自考办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登记表》(样张见附件三),经当地自考办初审(非本地办理毕业手续者同前)后汇总成册,每季度末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由各地自考办转送当地公安部门。毕业生可在当地公安部门收到名册后,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2000年7月1日后的毕业生只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仅需在《毕业生登记表》是否需农转非”一栏中注明即可。各地自考办应在毕业生汇总表等相关表册中准确反映此信息。

五、学历文凭考核和自学考试全日制班毕业生,均应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申请表)、<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表明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市自考办领取。其他程序按第二、第三、第四条执行。

六、《就业协议书》与《就业申请表》采用同一号码,编码规则如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采用12位数编码,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市、区)代码,五、六位为年度代码,第七位为上下半年代码(上半年为1、下半年为2),最后五位为县(区)内流水号。

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采用12位数编码,首二位为“33”,三、四、五位为学校代码,六、七位为年度代码,第八位为上下半年代码(同前),最后四位为学校内流水号。

附件(略)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OOO年八月八日


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办理

“农转非”手续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11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教委(局)、自考委(办):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精神,现就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农村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本专科毕业生。

二、办理程序:

1.凡2000年6月30日前的高教自考毕业生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自考办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登记表》,各市汇总后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整理成册后,于2001年2月底前以“电子文件”和文字表册两种形式下达给各市、县自考办,由市、县自考办转送当地公安机关,再由当地公安机关下达给本辖区内各户口登记机关。毕业生在户口登记机关收到名册后,持本人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需异地“农转非”的,还应出具居住状况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对毕业生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2.2000年7月1日后的高教自考毕业生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直接在《毕业生登记表》“是否农转非”一栏注明,省自考办据此信息汇总成册后于每年2月、8月分两次按上述程序下达,毕业生可在名册下达后持上述有关证件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国家学历文凭考试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名单由省自考办于每年8月汇总后下达。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O O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公安局

转发关于做好2002年高校和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人[2002]60号

各区、县(市)计委(计经委、局)、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市直各单位,市属高校中专学校:
现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02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计社会[20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毕业生招聘和就业工作。今年毕业生人数急增,既为我市引进人才拓展了空间,又使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我们要按照实施人才战略和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要求,大力引进高素质的毕业生,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我市人才队伍总体素质,为"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提供人才保障。同时,要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最大限度地落实毕业生就业。
二、2002年我市招聘引进外地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按以下规定掌握:
1、大力鼓励高层次学历毕业生来杭就业,凡愿意来我市就业和创业的毕业研究生,可先落实户口,后落实就业单位。
2、本科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只要我市用人单位需要,都可以招聘引进。
3、外地生源大专和中专毕业生进市区就业,符合下列条件,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招聘引进。
⑴2002年用人单位需求量较大,而我市毕业生生源又不足的下列专业的大专毕业生:计算机及相关专业、通信工程类、生物工程及药学类、经济贸易类、企业管理类、机械电气电子类、建筑工程及环境保护类、化工类、模具专业、高级护理专业、服装设计及工程类,以及稀缺专业且到专业对口的单位或岗位就业的毕业生。
⑵大专和中专党员毕业生或省级优秀毕业生、工科类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⑶大专和中专毕业生系原杭州知青子女。
对我市"两港三区"建设需要和列入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所需要的大专和中专毕业生,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2002年师范类毕业生,按以下规定掌握:
1、对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市属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师范类毕业生按专业15%的比例面向全市"双向选择";非杭州市生源毕业生划入15%范围的,面向省"双向选择"。中师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
2、根据我市中小学和幼儿教师的需求情况,积极引进省内外的中文、数学、英语和计算机等专业本科毕业生到中学任教,积极引进英语、计算机和学前教育等专业大专毕业生到小学和幼儿园任教;适当引进特殊教育专业中师毕业生到特殊学校任教。对长线专业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非紧缺专业的专科毕业生、中等师范毕业生原则上不接收到杭州市区(不含箫山、余杭区)教育系统就业,个别进入市区任教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杭就业。
3、对一些未与教育系统签订就业协议的师范类毕业生,档案暂由杭州市教育局人事处或萧山区、余杭区和县(市)教育局人事科保管,毕业生可继续在教育系统内择业,在2003年6月底前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派遣,未落实单位的档案转入杭州市师资服务中心或县(市)人才中心。对政治、历史、音乐、美术、生物、化学等长线专业的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生源毕业生,确因供大于求而无法在教育系统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2002年5月31日后经市教育局同意到非教育系统就业,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派遣。
4、师范类毕业生系原杭州知青子女,可不受以上条件限止。
四、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
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毕业生"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后,落实就业意向的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毕业生就业调配服务部门鉴证,作为学校派遣和用人单位接受毕业生的依据。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和学校都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都应按协议书上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杭州市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体育场路335号)办理鉴证手续;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以直接到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鉴证,并随到随办。其中,对于师范类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区属中小学经区教育局审核盖章、直属学校由学校签约盖章后到市教育局人事处(庆春路178号)办理鉴证手续。
五、未尽事项,仍按杭州市计委、杭州市人事局杭计社[2001]015号、杭人[20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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