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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评选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社会主义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院负责组织评选。学校优秀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只设一个等级,不再细分。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和学生干部都可参加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每届学生毕业前评选,均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相应的奖金,有关材料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道德修养,遵守公共秩序。

3.热爱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一学年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名次居全班前20%之内。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良以上(含良)

5.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本学年内没有受过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没有旷课行为;事不超过七天,病假不超过十天。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符合优秀学生中的1、2、4、5条并在担任社会工作中能任劳任怨,敢抓敢管,热心完成党、团、学生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良好。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课程的平均成绩须在专业班的前10名内。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评比要认真掌握条件,宁缺勿滥。优秀学生以班级人数的10%比例评选,其中一等奖占2%,二等奖占3%,三等奖占5%。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每班评选一名。优秀毕业生按班内毕业生数的8%评选。

  第六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统一组织下,由班主任具体负责。评选在个人总结、小组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每位学生对自己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思想品德以及体育锻炼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回顾总结,在做好自评和互评工作后,按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由小组提名,班主任会同党支部、班委、团支部主要负责人一起审核确定初评人选。经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定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各等级奖励金额及优秀学生干部秀毕业生的奖励金额按每学年度的情况另行公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较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等处分。需单独或附加经济赔偿和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无明显改进者,可延长察看期一年;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但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特别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受两次以上处罚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及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作案价值在5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卞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其他破坏活动者:

(一)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用电、用水等节能和安全规定者,除没收用具、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重犯屡犯者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参与策划肇事、打架、作伪证和提供凶器者、持械威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两次及两次以上斗殴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处分;

(七)因打架而伤人者除处分外,应赔偿受害者全部医

疗费用及支付适当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不论以什么借口,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结伙斗殴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参照其他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合酗酒、哄闹、砸酒瓶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电源线、广播线、水龙头等公共设施者;

(三)在熄灯以后擅自在宿舍等地使用明火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五)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或有其他有伤风化行为者: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居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猥亵、玩弄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生活作风越轨或其它有伤风化,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课时以上,8课时以下者, 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9—1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 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6—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课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时数均按当天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四条 违反试场规则和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者,作违反试场规则处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及时交卷;

(4)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试场内及周围喧哗。

(二)具有下列情况者,作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夹带教材、参考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者;

(2)夹带抄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纸片,或将有关考 试内容事先抄在易于作弊的地方而有抄袭可能者;

(3)考试中有交头接耳、抄袭(含抄袭夹带教材的内容和事先书写的内容)、互对答案、递送或接受答案、偷看旁人试卷、故意让他人看试卷、擅自或借口离开试场翻阅有关材料,趁交卷时偷改答案等行为者;

(4)找人代考和冒名为他人代考,或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者;

(5)作弊行为涉及双方(或多名学生),对涉及者给予同样纪律处分;

(6)对有其他作弊行为者的处分,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对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部门领导提出,学校核准,在适当时间给予重考、补考机会。

(7)参加省组织的(国家、省)统考,因犯规舞弊被省考委、省教育厅全省通报处分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错态度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视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同时犯几类错误者;

(二)曾受过处分又犯同类错误者;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为开脱错误而制造伪证者。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限期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离校单,并在一周内离校。同时,学校将学历证明寄交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形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处分,违纪事实必须清楚,违纪情况调查应以违纪学生所在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

(二)违纪学生所在部门根据违纪情况调查结果及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校;

(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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