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在考前10分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当场考试《座位号》进入考场,对号就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和《座位号》放在考桌左上角并按规定在试场名单上签名。证件不全或迟到超过15分钟者,均不准进入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绘图仪器、铅笔、橡皮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书籍、资料、笔记本、移动电话、BP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一律存放在指定地方。
三、考生答题前必须在试卷规定的地方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以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五、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疑难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经许可后询问。
六、考生答卷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铅笔只可用于作图、填图。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使用涂改液,不得在试卷上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题,也不得在试卷上自加附页或贴纸答题,答案不得书写在密封线内。
七、考生于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无论何种原因(例如:上厕所)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答题情况。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后反放在书桌上。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
八、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考试时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吵闹,不准夹带、传递、偷看、抄袭、换卷或代考。凡有犯规舞弊行为者,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犯规舞弊考生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理。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犯规舞弊考生处罚规定
为维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信誉,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处罚的对象
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犯规行为者;
盗窃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者。
二、 处罚的方式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课程成绩、取消考籍、法律制裁等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部分成绩:
1、 在试卷上另加附页答题,取消附页所答部分分数;
2、 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卷的,取消该试卷所得分数的20%;
(二)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
1、 未在指定的试场或座位就考;
2、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
3、 带走草稿纸;
4、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其他文具答卷;
5、 用不同的颜色笔交替答卷;
6、 在答卷上使用涂改液;
7、 在考场内吸烟不听劝阻。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各门课程成绩;
1、 携带材料、物品(包括传呼机、手机、带程控计算器、电脑记事本等通讯、记录设备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器具)未按指定地方存放;
2、 夹带或变相夹带;
3、 旁窥不听劝阻;
4、 抄袭或让他人抄袭;
5、 带走试卷;
6、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四)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各课程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考籍:
1、 偷换答卷或撕毁试卷;
2、 扰乱考场秩序;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 替代他人参加考试或请他人代考;
5、 有两项以上(含两 项)第(二)、(三)条规定的犯规舞弊行为。
(五)考场管理不严,秩序混乱,抄袭舞弊现象严重的取消该考场所有参加考试考生本次考试各课程成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移交公安机关究法律责任:
1、 盗窃试题、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
2、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证件、印章;
3、 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4、 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其人身安全。
三、 处罚的工作程序
凡有考生犯规、舞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 由监考人员协同考点负责人对每个犯规、舞弊考生填写《浙江省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出处理意见;
2、 经县(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核实后,于考试结束回卷时报市(地)考办;
3、 市(地)考办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犯规、舞弊证据材料报省考办;
4、 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犯规、舞弊问题(包括雷同卷),由评卷学校评卷组长进行登记,报省考办;
5、 省考委作出处罚决定后,通知当地考办;由当地考办通知考生所在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