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顺利进行,培养合格的应用型、职业型、社会急需的社会主义专门入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入学手续。围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我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无故不缴学费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本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体检。凡复查、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量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否则作旷课论.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者,或逾期无故不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分办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国统考、全省统考和学校考试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或合格、不合格记分。
1.考试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考试日期由省教育厅或学校统一确定,事先通知全院师生。
2.学校考试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报学校批准。
3.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评定,全国、全省统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统考成绩评定,学校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进行期中考试或每单元均有测验成绩的,平时成绩可占百分之三十;无期中考试
的每一单元平时测验成绩仅供总评参考,所占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内外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4.考核成绩一经评定由任课教师签字并送学校后,便不得随意更改,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应由评定教师提出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学校批准,方可缓考。
6.全国、全省的统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重考;学校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并交纳补考考务费。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补考成绩上限以60分计。
第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批准,在适当时候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等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升级、留级、退学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全国和全省统考、学校考试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学生经考核有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劝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随班试读。
1.决定学生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
2.学生留级后,除全国、全省的统考成绩及格课程外,其他所有课程必须重修,并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的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应重新缴纳学费、住宿费、代管费。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包括考试和考查成绩)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已经留级一次,而再一次需要留级者,或无级可留者;
3.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三十学时(累计旷课超过五十学时)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校审批。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的考勤与请假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生上课由各班班长或副班长负责点名.检查登记考勤情况,(学生考勤登记表)每周星期一报院教务处汇总,每月公布一次。
在生产劳动、实习、实践、军训、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和学院及学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等期间的缺勤情况,由带队教师或各班级负责人按每半天2课时登记报班主任,由班主任汇总后报部门领导。
2.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病假须有医院(医务室)证明;公假须由指派部门的领导向学生所在部门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事假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如班主任出差由部门领导委托有关教师代批);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部门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向考勤干部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3.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者均属旷课。
旷课时数计算方法如下:
①旷课一节为一课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一天不足四课时按四课时计。
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住校生早锻炼无故三次不参加者,均作旷课一课时计。③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二课时计。④学生不按时报到,其旷课时效每天按四课时计。
毕业与结业
第十五 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十六 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 条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规定进行重考或补考(期限为五年),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 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学校。
|